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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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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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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服務表單

任意汽車保險及附加險

任意汽車保險種類大致可分為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第三人責任險。茲說明如下:

1.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第三人非善意行為,不屬於保險契約特別載明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2. 乙式:

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墜落物

3. 丙式:

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若對照車輛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保險公司查證屬實者

4. 車體碰撞失險: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註:實際保費將因車輛年份、型式及車主個人年齡、性別及承保記錄而個別核算。

5.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車輛一旦遭到偷竊、搶奪及強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車主於投保汽車竊盜損失險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賠償金額將依約定先扣除車輛折舊後,再扣除約定自負額後賠付。竊盜損失險自負額,由車主於投保時與保險公司約定之。

6.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本保險:係承保車輛因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損失時,在法律上對事故受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並受到賠償請求時,以車主投保之保險金額為最高上限,視實際損失賠付。但如為死亡或體傷事件,必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先行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為給付之部份方由本險賠付。

自用小汽車車體碰撞損失保險針對自用小汽車或自用小貨車之車主遇有碰撞、擦撞損失發生時,不論係與車輛碰撞,或是與固定物體之碰撞,產險公司即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賠付,車主將因之而可獲得保障,可以說是真正貼近消費者需求的產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由於交通事故責任釐清與爭訟程序曠日廢時,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生之花費金額較鉅大且迫切性,調查或判決結果往往緩不濟急。有鑒於此,為確保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以迅速獲得補償金,並減輕肇事者之賠償負擔,立法規定不論汽機車所有人是否願意,都應依法參加此保險,因此汽車強制責任險具有法定強制性。

如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參加汽車強制責任險,或是於保險期限到期日前三十日內尚未續保,除會被處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錢之外,將無法申請發給牌照、申請換發牌照或通行證、作異動登記、驗車及過戶。因此在汽車所有人進行上述事項前,應以每一輛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各保險公司)訂立強制責任保險契約或確認保險有效期限仍有一個月以上。

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障對象為交通事故之受害人,不論開車者為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或有無過失,只要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指車碰車)造成受害人傷害、殘廢或死亡都有理賠。如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傷,每一人受害人最高金額理賠新台幣20萬。如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殘廢,每一人受害人最高金額理賠新台幣200萬。如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每一人受害人定額理賠新台幣200萬。

由於汽車強制責任險並未保障駕駛人及車體財損,如發生駕駛人自撞路樹、電線桿、或牆面等事故致自己受傷及車損,將無法獲得理賠。如欲為駕駛人增加保障,可以多繳一些保費,附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此理賠範圍是指單一汽車發生事故,如前述自撞非汽車之物,導致駕駛人死亡、殘廢或體傷之情形。